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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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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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30330 全文修正)
種苗業者廢止營業時,應於三十日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歇業登記,並繳銷登記證;其未申請或繳銷者,由主管機關依職權廢止之。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五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30330 全文修正)
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五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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