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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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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證有效期間為十年,期滿後需繼續營業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檢附原登記證申請換發。屆期未辦理或不符本法規定者,其原領之登記證由主管機關公告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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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48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因此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立法沿革 2

(0771117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0930330 全文修正)

登記證有效期間為十年,期滿後需繼續營業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檢附原登記證申請換發。屆期未辦理或不符本法規定者,其原領之登記證由主管機關公告註銷。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糧商管理規則第七條規定,增訂登記證有效期間為十年及期滿前三個月內申請換發之規定,以完善種苗業者管理。

  • 主管機關名詞
  • 註銷名詞
(0771117 制定)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09303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糧商管理規則第七條規定,增訂登記證有效期間為十年及期滿前三個月內申請換發之規定,以完善種苗業者管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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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48 條規定:「登記證有效期間為十年,期滿後需繼續營業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檢附原登記證申請換發。屆期未辦理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4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