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4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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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48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因此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立法沿革 2 版
(0771117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0930330 全文修正)
登記證有效期間為十年,期滿後需繼續營業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檢附原登記證申請換發。屆期未辦理或不符本法規定者,其原領之登記證由主管機關公告註銷。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糧商管理規則第七條規定,增訂登記證有效期間為十年及期滿前三個月內申請換發之規定,以完善種苗業者管理。
- 主管機關名詞
- 註銷名詞
(0771117 制定)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09303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糧商管理規則第七條規定,增訂登記證有效期間為十年及期滿前三個月內申請換發之規定,以完善種苗業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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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