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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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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苗業者於准登記後滿一年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滿一年而無正當理由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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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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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771117 制定)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施行細則。

(0930330 全文修正)

種苗業者於核准登記後滿一年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滿一年而無正當理由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記。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 名詞
  • 停止營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0771117 制定)

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施行細則。

(0930330 全文修正)

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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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47 條規定:「種苗業者於核准登記後滿一年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滿一年而無正當理由者,直轄市或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4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