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47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立法沿革 2 版
(0771117 制定)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施行細則。
(0930330 全文修正)
種苗業者於核准登記後滿一年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滿一年而無正當理由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記。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 核名詞
- 停止營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0771117 制定)
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施行細則。
(0930330 全文修正)
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