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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申請許可案件,必要時得遴聘(派)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議制方式辦理之。
  2. 前項遴聘(派)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審議小組,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3. 審議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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