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人檢附之文件,有不符規定或不全而得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二個月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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