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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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第9條的規定,根據法律精神,中央主管機關應當在申請人檢附不符規定或不全的文件時,通知申請人在兩個月內補正。如果申請人在期限內不補正,或者補正不完全的話,則會被駁回其申請。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申請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法規,並讓申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補正。 參考資料可舉例如上述範例中土地登記案件被要求補正文件,但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補正,最终被駁回申請的情況。
- 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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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