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第一款規定之申請書及使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書:申請日期、法人名稱、代表人或負責人、統一編號、設籍地、設立地址等項目。 二、使用計畫: (一)申請買受用途、買受標的、房屋類型、預計買受戶數等項目。 (二)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用途申請許可者,另載明買受房屋作宿舍使用戶數及經常僱用員工數。 (三)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用途申請許可者,另載明同一使用執照內已取得戶數。 (四)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用途,並以單一街廓為範圍申請許可者,應檢具彩色圖說,並敘明街廓四周道路名稱及範圍內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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