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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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人申請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及使用計畫書。 二、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用途之文件。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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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在房屋許可辦法第7條中,明確規定了私法人如何申請買受供住宅使用的房屋。根據該條款,私法人需要準備申請書及使用計畫書、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符合該用途之文件,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提出之文件。 舉例來說,在臺灣省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第7條中,要求申請建築執照時,應檢附有關主管機關同意之證明,這些文件都是私法人在申請買受供住宅使用的房屋時所需準備的文件之一,符合私法人的申請要求。
- 私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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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