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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並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其申請本辦法之補助一年至五年: 一、未將本會列為指導機關。 二、期辦理銷結案。 三、拒絕接受本會查核或未備妥相關資料。 四、計畫變更未報請本會核定。 五、補助經費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 六、成果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七、核定計畫無故未執行。 八、補助經費隱匿不實或造假、虛報、浮報等情事。 九、申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十、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
  2. 前項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本會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返還全部或尚未執行之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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