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04.17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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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補助原則及額度如下:
一、前條所定補助項目,同一申請者每一年度第一款各目、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限補助一次。但第四款補助項目,從其原要點規定。
二、前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四目規定之項目,每一申請計畫案件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前條第一款第五目規定之交流活動,亞洲地區每人補助新臺幣八千元至一萬元,最高補助十五人;亞洲地區以外,每人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至二萬元,最高補助十人。
四、前條第二款規定之項目,每一申請計畫案件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五、前條第三款規定之項目,每件補助新臺幣五百元至一千元,最高補助五萬元。
六、前條第四款規定之各項活動,依其原住民族語言使用比率,每案補助金額之上限,得比原補助要點最高補助額度增加百分之五十。
七、前條第五款規定之活動,每一申請計畫案件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申請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有其他本會計畫案件逾期未完成結案。
二、作為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之計畫。
三、同計畫之相同項目已獲本會其他獎勵或補助。
- 本會認有必要時,得派員對受補助單位進行實地訪查;受補助者應配合提供所需相關文件及資料。
- 前項查核結果列有缺失,且未於期限內改善者,得作為本會酌減補助經費之依據。
- 受補助者應於計畫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檢具結報明細表、機關補助分攤表、成果報告書(含照片)及其他相關資料依補助規定辦理核銷,有賸餘款或因故未能執行之補助經費,應予繳回。
- 前項核銷作業,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本會相關規定辦理,所需之書表格式,由本會另定之。
- 第一項成果報告書,應說明績效指標達成情形、整體經費與補助款支用情形及執行完竣後之效益,並應以原住民族語言書寫文字敘明成果摘要。
- 計畫結算之總經費低於申請之總經費者,依比率核減補助經費。
- 補助經費於受補助者送交第一項規定之文件,經本會審核其確依實施計畫執行後,一次撥付。
- 受補助者於年度屆至前不能執行完畢時,除計畫期程跨年度或特殊原因經本會同意保留者外,應將賸餘經費按本會補助比率繳回。
- 除第二條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列補助對象外,補助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本會得指定會計師事務所辦理經費查核。
- 支用單據處理及核銷程序,應依本會補捐助民間團體個人及學校經費會計作業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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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全文共 1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04.17,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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