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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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自然人。 二、經政府立案之非營利法人或團體。 三、各級公、私立學校、幼兒園。 四、地方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 五、原住民族教會:不分教派,有具原住民身分教友,並願意使用原住民族語言宣教及辦理各類教會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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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第2條》,本法所補助的對象包括自然人、經政府立案的非營利法人或團體、各級公私立學校幼兒園、地方政府(包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以及原住民族教會。其中,關於原住民族教會的規定,必須是不分教派,有具原住民身分教友,並願意使用原住民族語言宣教及辦理各類教會事工。以上資訊參考自最新版本的《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規》。
- 自然人名詞
- 非名詞
- 法人名詞
- 原住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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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