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自然人。 二、經政府立案之非營利法人或團體。 三、各級公、私立學校、幼兒園。 四、地方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 五、原住民族教會:不分教派,有具原住民身分教友,並願意使用原住民族語言宣教及辦理各類教會事工。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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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自然人。 二、經政府立案之非營利法人或團體。 三、各級公、私立學校、幼兒園。 四、地方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 五、原住民族教會:不分教派,有具原住民身分教友,並願意使用原住民族語言宣教及辦理各類教會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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