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一般原住民族語言保存及發展研究工作: (一)原住民族語言研習或傳習活動。 (二)原住民族語言推廣或族語友善環境營造。 (三)原住民族語言研討會或學術活動。 (四)原住民族語言調查、研究或出版。 (五)原住民參與國際原住民族語言交流活動。 二、原住民族教會以原住民族語言辦理各類教會事工。 三、地方政府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書寫公文書。 四、使用原住民族語言辦理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訂定之補助要點各項活動。 五、其他有助於原住民族語言保存及發展研究工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第3條,其補助項目包括了一般原住民族語言保存及發展研究工作、使用原住民族語言辦理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之補助要點各項活動,以及其他有助於原住民族語言保存及發展研究工作的活動。舉例來說,對於補助項目一中的原住民族語言研習或傳習活動,可以根據此法條進行語言教學、活動推廣等相關工作。同時也可以進行原住民族語言調查、研究或出版活動,以及原住民參與國際原住民族語言交流活動等項目。最新的相關資料可以參考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相關研究報告,語言研習計畫執行成果報告等。
- 原住民名詞
- 公文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