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補助原則及額度如下: 一、前條所定補助項目,同一申請者每一年度第一款各目、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限補助一次。但第四款補助項目,從其原要點規定。 二、前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四目規定之項目,每一申請計畫案件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前條第一款第五目規定之交流活動,亞洲地區每人補助新臺幣八千元至一萬元,最高補助十五人;亞洲地區以外,每人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至二萬元,最高補助十人。 四、前條第二款規定之項目,每一申請計畫案件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五、前條第三款規定之項目,每件補助新臺幣五百元至一千元,最高補助五萬元。 六、前條第四款規定之各項活動,依其原住民族語言使用比率,每案補助金額之上限,得比原補助要點最高補助額度增加百分之五十。 七、前條第五款規定之活動,每一申請計畫案件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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