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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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補助者應於計畫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檢具結報明細表、機關補助分攤表、成果報告書(含照片)及其他相關資料依補助規定辦理核銷,有賸餘款或因故未能執行之補助經費,應予繳回。
- 2.前項核銷作業,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本會相關規定辦理,所需之書表格式,由本會另定之。
- 3.第一項成果報告書,應說明績效指標達成情形、整體經費與補助款支用情形及執行完竣後之效益,並應以原住民族語言書寫文字敘明成果摘要。
- 4.計畫結算之總經費低於申請之總經費者,依比率核減補助經費。
- 5.補助經費於受補助者送交第一項規定之文件,經本會審核其確依實施計畫執行後,一次撥付。
- 6.受補助者於年度屆至前不能執行完畢時,除計畫期程跨年度或特殊原因經本會同意保留者外,應將賸餘經費按本會補助比率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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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第11條的具體內容。
- 具結名詞
- 核名詞
- 業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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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