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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社會工作師法 第 1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社會工作師懲戒之方式如下: 一、警告。 二、命接受第十八條第一項以外一定時數之繼續教育或進修。 三、限制執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四、廢止執業執照。 五、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
  2. 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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