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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社會工作師法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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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社會工作師懲戒之方式如下: 一、警告。 二、命接受第十八條第一項以外一定時數之繼續教育或進修。 三、限制執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四、廢止執業執照。 五、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
  2. 2.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工作師法第17條之2將懲戒分為警告、繼續教育、停業、廢執照、廢證書五級,性質不牴觸者得合併處分。

Q · 社工被懲戒會怎樣?只有吊照一種嗎?

分五級:警告、繼續教育、停業、廢執照、廢證書,可合併處分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17條之2,懲戒方式共五級:警告、命接受第十八條第一項以外一定時數之繼續教育、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廢止執業執照、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第二項規定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例如警告併命接受繼續教育,或停業併繼續教育。廢止執業執照(失去當下執業資格)與廢止證書(取消專業身份)分屬第四、第五款,是最重的兩級緩衝。

白話解讀

你以為社工只會被「吊照」或「沒事」,中間沒有灰色地帶?這條把懲戒切成五個層次:警告、強制再教育、限制執業或停業一個月到一年、廢止執業執照、廢止社工師證書。最關鍵的是第二項那句話:性質不相牴觸的可以合併處分。也就是說,一個社工可能同時被警告加上強制接受繼續教育,或是停業半年加上廢止執照。這不是「五選一」的選擇題,是「可組合套餐」。對被處分的社工來說,這代表你不能只盯著最重那條去防禦;對申訴的當事人來說,這代表你可以爭取的不只是「最重」,而是「最對症」的組合。執業執照和社工師證書是兩個東西:執照沒了還能考回來,證書沒了等於這輩子的社工身份被抹除。

法律定性

社會工作師法第17條之2為社會工作師懲戒之方式條款,建立由輕至重五級懲戒刻度:警告、強制繼續教育、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廢止執業執照、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並允許性質不相牴觸之處分合併適用,構成社工專業自律與行政懲戒的核心比例框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社工被廢執照之後還能再當社工嗎?

看是被廢什麼。第四款廢執業執照是失去當下執業資格,證書還在,原則上仍有重新申請執照的可能;第五款廢社會工作師證書是專業身份被取消,等於這輩子無法再以社工師名義執業。實務上委員會會在第四款與第五款之間嚴格區分,廢證書通常保留給最嚴重的倫理違反或刑事案件。

Q2我可以同時被警告又被停業嗎?這不是雙重處罰嗎?

可以,這就是第二項合併條款的設計。法律上不算雙重處罰,因為警告與停業針對同一行為的不同面向:警告是聲譽上的負面評價,停業是執業權的限制,性質不衝突就能合併。看到合併處分先別恐慌,重點看停業時間與有沒有廢照。

Q3繼續教育跟一般在職進修有什麼不一樣?

本條第二款的繼續教育是懲戒性質的強制處分,且明確排除第十八條第一項的一般繼續教育時數,不能拿平常本來就要修的時數抵充,必須額外完成。時數與內容由懲戒委員會指定,通常與違規行為直接相關。

Q4社會工作師法第17條之2是什麼?

規定社工師懲戒五級制與合併處分原則,是社工專業自律與行政懲戒的核心刻度條款。

Q5社工懲戒五種方式差在哪?

由輕到重:警告(聲譽)、繼續教育(再教育)、限制執業或停業(暫時限權)、廢執照(失資格)、廢證書(除名)。

Q6什麼叫懲戒合併處分?

性質不相牴觸的多種處分可合併為一處分,例如警告併繼續教育、停業併個資課程,不算雙重處罰。

Q7廢止執業執照跟廢止證書差在哪?

廢執照失去當下執業資格、證書仍在原則上可重申;廢證書取消專業身份,永久無法再以社工師名義執業。

Q8社工被申訴懲戒怎麼處理?

依第17條之1判斷事由 → 向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 → 援引具體款項 → 懲戒委員會審議 → 不服二十日內覆審。

Q9被付懲戒怎麼答辯比較有利?

收到通知二十日內提書面答辯,重點放比例性,主動提議接受繼續教育或短期停業作替代,比全盤否認有效。

Q10懲戒繼續教育要修多少時數?

由懲戒委員會視違規行為指定,且排除第十八條第一項一般時數,不能抵充,須額外完成。

Q11對懲戒處分不服怎麼救濟?

依第17條之3於決議書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向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逾期視為放棄。

Q12廢執照 vs 廢證書哪個嚴重?

廢證書嚴重得多。執照可重新申請,證書被廢等於永久除名,分屬第四、第五款。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 a labelOption aOption b labelOption b
處分款項廢止執業執照(第四款)失去當下執業資格,社工師證書仍保留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第五款)取消專業身份本身,等於永久除名
回復可能廢止執業執照(第四款)原則上仍有重新申請執業執照的路徑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第五款)專業身份消滅,無法再以社工師名義執業
適用情節廢止執業執照(第四款)嚴重違失但未達除名門檻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第五款)最嚴重倫理違反或刑事案件

Option a label

處分款項
廢止執業執照(第四款)
回復可能
廢止執業執照(第四款)
適用情節
廢止執業執照(第四款)

Option a

處分款項
失去當下執業資格,社工師證書仍保留
回復可能
原則上仍有重新申請執業執照的路徑
適用情節
嚴重違失但未達除名門檻

Option b label

處分款項
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第五款)
回復可能
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第五款)
適用情節
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第五款)

Option b

處分款項
取消專業身份本身,等於永久除名
回復可能
專業身份消滅,無法再以社工師名義執業
適用情節
最嚴重倫理違反或刑事案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社会福祉士及び介護福祉士法(登録取消・名称使用停止等の懲戒規定)
韓國사회복지사업법(사회복지사 자격취소·정지 규정)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120523 增訂)

社會工作師懲戒之方式如下:   一、警告。   二、命接受第十八條第一項以外一定時數之繼續教育或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四、廢止執業執照。   五、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   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醫師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藥師法第二十一條之一及公共衛生師法第十八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社會工作師懲戒之方式;第二項明定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1120523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醫師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藥師法第二十一條之一及公共衛生師法第十八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社會工作師懲戒之方式;第二項明定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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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工作師法第 17-2 條規定:「社會工作師懲戒之方式如下: 一、警告。 二、命接受第十八條第一項以外一定時數之繼續教育或進修。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工作師法第 1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工作師法第 17-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