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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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社會工作師及專科社會工作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 2.前項社會工作師及專科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執業執照換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工作師執業須接受繼續教育,每六年提出證明辦理執業執照更新,逾期未更新執照失效。
Q · 社工執照要每幾年更新一次?
每六年一次,須附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 18 條第一項,社會工作師及專科社會工作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與換照程序,依第二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辦法規範。逾期未更新等同執照失效,繼續執業即屬違法。
白話解讀
你在某個機構接受社工服務,看到牆上掛著他的執業執照,覺得「有照就放心」。這條告訴你一件多數人不知道的事:社工執照不是一勞永逸的,每六年要重新更新一次。怎麼更新?要證明你這六年持續上課、累積了規定的繼續教育學分。這代表什麼?六年內你接觸到的社工,理論上都是有持續學習新知的人,不是十年前考完就一直靠老本吃飯的人。反過來,如果你是社工,這條的真正壓力不是上課本身,是「沒上夠就不能執業」。執照更新失敗等於你的職涯停擺。對個案來說,這也是一個你可以查的事:政府的社工師查詢系統可以看到一個社工的執照狀態,如果他逾期沒更新,他現在做的服務在法律上根本不算數。
法律定性
社會工作師法第 18 條為執業更新義務規範:執業之社會工作師及專科社會工作師須持續接受繼續教育,並每滿六年檢具完成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課程與積分由中央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逾期未更新者執照失效。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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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怎麼查一個社工的執照是不是有效?
進入衛生福利部官網搜尋『社會工作師查詢系統』,輸入姓名或執照字號即可查到執業狀態與有效期限,這是公開資料人人可查。實務提示:除了查效期,順便看執業處所欄位,若與他自稱的服務機構對不上,可能是借牌或登記不符,本身就是另一個瑕疵。
Q2社工執照更新失敗會怎樣?
執照效力中止,不能繼續執業;逾期仍以社工師名義執業,依本法可處罰鍰並可能被廢止資格,重新取得須補完繼續教育時數並重新申請。實務提示:因病或意外無法準時更新,多數縣市主管機關接受展延,但必須在期限到之前主動申請,事後補申請通常不被接受。
Q3社工執照要每幾年更新一次?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 18 條,每六年一次,從上次發照或更新日起算,須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更新。實務提示:建議到期前三個月開始備件,學分不足時留意公會年底的補強研習場次。
Q4社工執照多久要更新一次?
每六年一次,從上次發照或更新日起算,須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更新。
Q5社工的繼續教育是指什麼?
執業者每六年內須持續接受、累積主管機關認定之專業教育時數,課程與積分由辦法規範。
Q6專科社會工作師也要每六年更新嗎?
要。第 18 條明定社會工作師及專科社會工作師同受繼續教育與更新義務規範。
Q7社工執照更新和懲戒命接受繼續教育差在哪?
前者是第 18 條的常態更新義務,後者是第 17 條之 2 懲戒處分,屬第 18 條以外一定時數的額外教育。
Q8社工執照怎麼辦更新?
確認效期→盤點六年內學分→不足則補研習→備齊完成證明與申請書→向原發照主管機關送件。
Q9怎麼查一個社工執照還有效嗎?
至衛生福利部社會工作師查詢系統輸入姓名或執照字號,查執業狀態與效期,並順看執業處所是否相符。
Q10繼續教育學分怎麼算才有效?
依中央主管機關辦法認定課程內容、積分與來源,須為認可訓練單位舉辦,非到場簽到即算。
Q11更新來不及怎麼補救?
先停止執業並向所屬機構報告,因病或意外可於期限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事後補申請多不受理。
Q12社工執照更新 vs 醫師執照更新差在哪?
兩者都採六年繼續教育換照制,社工依社會工作師法第 18 條、醫師依醫師法第 8 條,分屬不同主管法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Renewal cycle | Basis | Mechanism |
|---|---|---|---|
| 社會工作師 | 每六年 | 社會工作師法第 18 條 | 繼續教育積分證明換照 |
| 醫師 | 每六年 | 醫師法第 8 條 | 繼續教育證明換照 |
Renewal cycle
- 社會工作師
- 每六年
- 醫師
- 每六年
Basis
- 社會工作師
- 社會工作師法第 18 條
- 醫師
- 醫師法第 8 條
Mechanism
- 社會工作師
- 繼續教育積分證明換照
- 醫師
- 繼續教育證明換照
立法沿革 3 版
(0860311 制定)
社會工作師之行為必須遵守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之規定。 前項倫理守則,由全國社會工作師公會聯合會訂定,提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全國社會工作師公會聯合會未設立前,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省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訂定。
立法理由一、社會工作倫理係工作成敗之關鍵,亦為服務對象權益之保障,爰明定社會工作師應嚴予遵守。 二、其守則得由公會視國內需要訂定。
(0910402 修正)
社會工作師之行為必須遵守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之規定。 前項倫理守則,由全國社會工作師公會聯合會訂定,提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全國社會工作師公會聯合會未設立前,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訂定。
立法理由第二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修正,將省主管機關受召集會商訂定倫理守則之規定刪除。
(0961219 全文修正)
社會工作師及專科社會工作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前項社會工作師及專科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執業執照換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新增條文。 二、參照醫師法第八條及呼吸治療師法第八條之相關規定,新增專業繼續教育搭配執業執照更新之條文。 三、為追求專業發展,社會工作師需持續接受新知,以因應時代變遷所產生的社會問題或需求,故增訂本條文,將專業繼續教育法制化。 四、專業繼續教育搭配執業執照換發來辦理。
- 主管機關名詞
一、社會工作倫理係工作成敗之關鍵,亦為服務對象權益之保障,爰明定社會工作師應嚴予遵守。 二、其守則得由公會視國內需要訂定。
第二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修正,將省主管機關受召集會商訂定倫理守則之規定刪除。
一、新增條文。 二、參照醫師法第八條及呼吸治療師法第八條之相關規定,新增專業繼續教育搭配執業執照更新之條文。 三、為追求專業發展,社會工作師需持續接受新知,以因應時代變遷所產生的社會問題或需求,故增訂本條文,將專業繼續教育法制化。 四、專業繼續教育搭配執業執照換發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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