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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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會工作師法第 19 條保障社工執業安全:禁止他人妨礙、社工可請警察協助、機構須提供訴訟法律協助。
Q · 社工被個案威脅,可以叫警察來嗎?
可以,第 19 條警察「應」協助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 19 條第二項,社工執行法定業務遇妨礙或身心受不法侵害之虞,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協助;已發生者警察「應」排除或制止,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112 年修法後,公務員社工與民間機構社工同等受保護。
白話解讀
社工這個職業比你想像中危險。家暴現場、性侵案件家屬、被吸毒者控制的家庭、敵意極高的失能家屬,這些是社工的日常。本條在民國 112 年大修,從原本「依法執行公權力職務」才能請求警察協助,擴大到所有「依法執行業務」的社工都受保護。這是一個你可能沒注意到的法律進化:以前只有公部門社工被保障,現在民間社福機構的社工出去做家訪、做訪視,遇到威脅都可以打 110 要求警察介入,警察「應」(不是「得」,是「應」)排除或制止。對社工而言這是一張保命符;對受服務者而言這也是一個資訊:你跟社工的關係如果惡化到對他施壓威脅,這不只是個人之間的衝突,是法律上明文禁止的妨害社工執業,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法律定性
社會工作師法第 19 條為社工執業安全保護規範,建立三層機制:第一項禁止任何人以強暴脅迫等非法方法妨礙社工執業、第二項賦予社工請求警察協助且警察負強制排除義務、第三項要求所屬機關(構)團體事務所於涉訟時提供法律協助,構成社工人身安全與訴訟支援的核心保障。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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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民間社福機構的社工,這條真的也保護我嗎?
112 年修法後是的。原條文只保護依法執行公權力職務的社工,現在改成依法執行業務,範圍涵蓋所有持照執業社工。第三項要求所屬機關(構)團體事務所提供法律協助,明確包含民間機構。機構若拒絕提供法律協助,本身可能違反職業安全保護義務。
Q2個案家屬只是用言語罵我,警察會理嗎?
依第二項警察應協助,但實務上單純口角警察可能不會做太多動作。建議報案時具體描述對方行為,例如不是只說他罵我,而是說他對我說你不要被我抓到單獨在外面。具體威脅性語言加上社工身分,警察處理態度會完全不同。把對方原話一字不漏記下越具體越好。
Q3社會工作師法第 19 條是什麼?
保障社工執業安全的條文,禁止他人妨礙、賦予社工請求警察協助權、要求所屬機構於涉訟時提供法律協助。
Q4社工執業安全保護分哪幾層?
三層:禁止妨礙(第一項)、警察協助義務(第二項)、機構法律協助義務(第三項),事前事後雙重保障。
Q5什麼叫妨礙社工業務執行?
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方法阻撓社工依法執行業務,例如關門吼叫威脅、恐嚇住址。
Q6社工執業安全保護跟妨害公務罪差在哪?
對公務員社工施暴可能成立刑法 135 妨害公務,對民間社工則適用本條行政保護加恐嚇強制等罪。
Q7社工被威脅怎麼報警?
立即撥 110,明確說明『我是社會工作師,依社會工作師法第 19 條請求警察協助』,並全程錄音錄影。
Q8社工被妨礙後要怎麼蒐證?
保留 110 報案紀錄、現場錄音錄影、對方原話、警察處理三聯單,建立完整證據鏈。
Q9機構不提供法律協助怎麼辦?
第三項是強制義務,可正式書面要求;機構拒絕可能另違反職業安全保護義務,向勞政或主管機關反映。
Q10報警後多久內要提刑事告訴?
刑事告訴期限為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刑訴 237),民事損害賠償依民法 197 自知悉起二年內。
Q11民間社工 vs 公務員社工保護差在哪?
112 年修法後兩者執業安全保護相同;差異僅在對公務員社工施暴另可成立妨害公務罪。
Q12第 19 條 vs 第 19 條之 1 差在哪?
19 條是遭妨礙時的警察與法律協助,19 條之 1 是機構事前應提供的安全防護措施,事後對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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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Before 112 | After 112 |
|---|---|---|
| 保護對象 | 僅依法執行公權力職務之社工(多為公部門) | 所有依法執行業務之社工,含民間機構、社工事務所、宗教團體社工 |
| 警察介入義務 | 得請求協助 | 已發生侵害者警察『應』排除或制止,涉刑事『應』移送偵辦 |
| 法律協助提供者 | 所屬機關 | 所屬機關(構)、團體、事務所均應提供必要法律協助 |
Before 112
- 保護對象
- 僅依法執行公權力職務之社工(多為公部門)
- 警察介入義務
- 得請求協助
- 法律協助提供者
- 所屬機關
After 112
- 保護對象
- 所有依法執行業務之社工,含民間機構、社工事務所、宗教團體社工
- 警察介入義務
- 已發生侵害者警察『應』排除或制止,涉刑事『應』移送偵辦
- 法律協助提供者
- 所屬機關(構)、團體、事務所均應提供必要法律協助
立法沿革 3 版
(0860311 制定)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設立,應由社會工作師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及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 前項申請設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社會工作師,須執行第十三條所訂之業務三年以上,並得有工作證明者,始得為之。
立法理由社會工作師事務所,直接且單獨影響服務對象之權益,故應具備更高深之知能始能勝任。原規定社會工作師應實際在相關服務領域工作三年以上,始得申請設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0961219 全文修正)
社會工作師依法執行公權力職務,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虞者,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涉及訴訟,所屬機關(構)並得提供必要之法律協助。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隨社會福利發展,社會工作師業務逐步擴大到介入家暴、性交易、性侵害、性騷擾、移民家庭等較具爭議性之服務對象,為使社會工作師權責對等,應針對執行該業務之社會工作師之身家性命、財產、人格權加以保護,以提升該業務領域社會工作師之士氣。 三、社會工作師如依相關法令執行業務,應有公權力協助配合,以確保人身安全;增列本條文,俾使社會工作師因業務所需請求警察機關協助,有所依據。
(1120523 修正)
社會工作師依法執行業務時,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其業務之執行。 社會工作師執行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業務時,有受到妨礙,或身體、精神遭受不法侵害之虞者,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已發生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社會工作師因受前二項之危害涉及訴訟時,所屬機關(構)、團體、事務所應提供必要之法律協助。
立法理由一、為維護社會工作師之人身安全,使其能安全就業、安心服務,參酌醫療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增列第一項不得以非法之方法妨礙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另考量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不限於政府部門,放寬「依法執行業務」之社會工作師均受有保障。 二、社會工作師有執業安全事件發生或遭受不法侵害之虞者,原條文於執行公權力職務時,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為保障整體執行直接服務之社會工作師人身安全,原第一項移列至第二項,並酌修為執行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業務均得適用,有相關情事發生時,規範警察機關須有作為;至於社會工作師執行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之業務遭受不法侵害時,如涉刑事責任者,則另依一般刑事法規辦理。 三、原條文後段文字移列至第三項並酌修文字,明定社會工作師遭受危害涉及訴訟時,所屬單位應提供必要之法律協助。
- 業名詞
- 脅迫名詞
- 公然侮辱名詞
- 非名詞
- 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條文
- 不法侵害名詞
- 之虞名詞
- 司法機關名詞
- 法律名詞
- 社會工作師法 第 12 條條文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直接且單獨影響服務對象之權益,故應具備更高深之知能始能勝任。原規定社會工作師應實際在相關服務領域工作三年以上,始得申請設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一、本條新增。 二、隨社會福利發展,社會工作師業務逐步擴大到介入家暴、性交易、性侵害、性騷擾、移民家庭等較具爭議性之服務對象,為使社會工作師權責對等,應針對執行該業務之社會工作師之身家性命、財產、人格權加以保護,以提升該業務領域社會工作師之士氣。 三、社會工作師如依相關法令執行業務,應有公權力協助配合,以確保人身安全;增列本條文,俾使社會工作師因業務所需請求警察機關協助,有所依據。
一、為維護社會工作師之人身安全,使其能安全就業、安心服務,參酌醫療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增列第一項不得以非法之方法妨礙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另考量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不限於政府部門,放寬「依法執行業務」之社會工作師均受有保障。 二、社會工作師有執業安全事件發生或遭受不法侵害之虞者,原條文於執行公權力職務時,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為保障整體執行直接服務之社會工作師人身安全,原第一項移列至第二項,並酌修為執行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業務均得適用,有相關情事發生時,規範警察機關須有作為;至於社會工作師執行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之業務遭受不法侵害時,如涉刑事責任者,則另依一般刑事法規辦理。 三、原條文後段文字移列至第三項並酌修文字,明定社會工作師遭受危害涉及訴訟時,所屬單位應提供必要之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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