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執業
>
社會工作師法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社會工作師依法執行
業
務時,任何人不得以強暴、
脅迫
、恐嚇、
公然侮辱
或其他
非
法之方法,妨礙其業務之執行。
社會工作師執行
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
業務時,有受到妨礙,或身體、精神遭受
不法侵害
之虞
者,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已發生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
司法機關
偵辦。
社會工作師因受前二項之危害涉及訴訟時,所屬機關(構)、團體、事務所應提供必要之
法律
協助。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資格取得 §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執業 §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2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公會 §31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37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48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