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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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執行下列業務: 一、行為、社會關係、婚姻、家庭、社會適應等問題之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 二、各相關社會福利法規所定之保護性服務。 三、對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之預防性及支持性服務。 四、社會福利服務資源之發掘、整合、運用與轉介。 五、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或於衛生、就業、教育、司法、國防等領域執行社會福利方案之設計、管理、研究發展、督導、評鑑與教育訓練等。 六、人民社會福利權之倡導。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領域或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工作師法第 12 條規定社工七大類法定業務,含心理評估、保護性服務、資源整合與社福方案設計、福利權倡導。
Q · 社工到底能做什麼?只是發補助、陪人聊天嗎?
不只。社工有七大類法定業務,含介入家庭的公權力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 12 條,社會工作師的法定業務分為七大類: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各社福法規所定的保護性服務、預防性及支持性服務、社福資源整合轉介、社福方案設計管理督導評鑑、人民社會福利權倡導,以及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的其他業務。其中保護性服務依兒少法、家暴法等授權,可介入家庭、啟動安置程序,是法律賦予的公權力,遠超過一般人以為的發補助、陪聊天。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社工就是「幫弱勢的好心人」,但這條把社工的工作版圖正式畫出來,從個人心理評估到國家社福政策的設計,七大類業務涵蓋的範圍可能會嚇到你。第一款的「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意味著社工有評估你心理狀態的法定權限,這跟心理師的工作有部分重疊,是專業界長年角力的灰色地帶。第二款的「保護性服務」是社工最被低估的權力,根據兒少法、家暴法等,社工可以介入家庭、暫時帶走小孩、聲請保護令,這不是「幫忙」而是法律授權的公權力。第五款更狠,社工可以在衛生、就業、教育、司法、國防領域執行社福方案,意思是法院、監獄、軍隊裡都有社工的執業空間。如果你以為社工只是接電話聽人哭訴,這條會徹底改寫你對這個職業的認知。
法律定性
社會工作師法第 12 條為社工執業範圍的界定性規範,將社會工作師的法定業務劃分為七大類,從個人層級的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到家庭層級的保護性服務(含公權力介入),再到社區與國家層級的社福方案設計、管理、督導、評鑑與福利權倡導,構成判斷社工是否逾越職權的法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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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社工跟心理師到底差在哪?業務不是有重疊嗎?
兩者都能做心理評估,但切入角度不同。社工依第 12 條第 1 款做社會暨心理評估,重點是個案在社會脈絡(家庭、學校、社區、經濟)中的處境;心理師依心理師法做臨床心理治療、心理諮商,重點在心理機制與內在歷程。困擾跟外在環境高度相關找社工,內在情緒、創傷、人格議題的深度處理找心理師。
Q2社工真的可以介入我的家庭、把我的小孩帶走嗎?
不是社工自己決定,而是社工依兒少法、家暴法等評估後啟動安置程序,最終安置須主管機關核定或法院裁定。第 12 條第 2 款保護性服務是這類介入的法源。被通報時你有權知道通報原因、要求書面紀錄,配合度會影響評估結論。
Q3社工到底能做什麼?只是發補助嗎?
不只。依社會工作師法第 12 條,社工有七大類法定業務:社會暨心理評估、保護性服務、預防支持性服務、資源整合轉介、社福方案設計管理督導評鑑、福利權倡導,以及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的其他業務。其中保護性服務含介入家庭的公權力。
Q4社會工作師法第 12 條規定什麼?
規定社工的七大類法定業務,從個人心理評估到國家社福方案設計,並包含介入家庭的保護性服務公權力。
Q5社工的保護性服務是什麼?
依兒少法、家暴法等社福法規授權,對受暴受虐受疏忽者提供的介入性服務,含啟動安置與協助聲請保護令。
Q6什麼叫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
社工就個案在家庭、社區、經濟等社會脈絡中的處境與心理狀態所做的專業評估,與臨床心理治療有界線。
Q7社工的福利權倡導是什麼意思?
為人民的社會福利權利進行政策倡議與爭取,是第 6 款明定的法定業務,雇主不得任意禁止。
Q8怎麼確認社工的服務在法定業務範圍內?
把社工提供的服務對照第 12 條七款,並辨別是否逾越到屬心理師法的臨床治療範圍。
Q9社工逾越業務範圍要怎麼申訴?
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會工作師公會申訴,主張對方逾越第 12 條的法定業務範圍。
Q10被社工通報訪視時該怎麼配合?
你有權知道通報原因、要求書面紀錄、了解法源依據,配合度雖非法律義務但會影響評估結論。
Q11求職時怎麼主張社工的法定業務範圍?
明確援引第 12 條每一款都是法定業務,雇主不能以「公司沒這項業務」限制你的專業發展。
Q12社工 vs 心理師業務差在哪?
社工做社會脈絡下的評估與處置(含家庭介入公權力),心理師做臨床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切入角度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社會工作師 | 心理師 |
|---|---|---|
| 法源 | 社會工作師法第 12 條 | 心理師法第 13、14 條 |
| 核心業務 | 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保護性服務、資源整合 | 臨床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心理衡鑑 |
| 切入角度 | 個案在家庭、社區、經濟等社會脈絡中的處境與支持系統 | 個案內在心理機制、情緒、創傷與人格議題 |
| 公權力介入 | 保護性服務可依兒少法、家暴法啟動家庭介入與安置程序 | 無家庭介入公權力 |
| 適合情境 | 困擾與外在環境(家暴、失業、貧困、家庭衝突)高度相關 | 內在情緒、創傷、人格議題的深度處理 |
社會工作師
- 法源
- 社會工作師法第 12 條
- 核心業務
- 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保護性服務、資源整合
- 切入角度
- 個案在家庭、社區、經濟等社會脈絡中的處境與支持系統
- 公權力介入
- 保護性服務可依兒少法、家暴法啟動家庭介入與安置程序
- 適合情境
- 困擾與外在環境(家暴、失業、貧困、家庭衝突)高度相關
心理師
- 法源
- 心理師法第 13、14 條
- 核心業務
- 臨床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心理衡鑑
- 切入角度
- 個案內在心理機制、情緒、創傷與人格議題
- 公權力介入
- 無家庭介入公權力
- 適合情境
- 內在情緒、創傷、人格議題的深度處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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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860311 制定)
社會工作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福利機關(構)、團體、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社會工作師之機關(構)、團體為之。但機關(構)、團體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880622 修正)
社會工作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但機關(構)、團體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參照職能治療師法第九條規定,刪除原條文中「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福利機關(構)、團體、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社會工作師之機關(構)、團體為之」等限制社會工作師執業處所之規定。
(0961219 全文修正)
社會工作師執行下列業務: 一、行為、社會關係、婚姻、家庭、社會適應等問題之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 二、各相關社會福利法規所定之保護性服務。 三、對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之預防性及支持性服務。 四、社會福利服務資源之發掘、整合、運用與轉介。 五、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或於衛生、就業、教育、司法、國防等領域執行社會福利方案之設計、管理、研究發展、督導、評鑑與教育訓練等。 六、人民社會福利權之倡導。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領域或業務。
立法理由一、為周全社會工作師之業務範圍及執業領域,特修定本條文。 二、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社會工作師在提供受服務對象服務時,因服務對象的需求與問題之特殊性必須採取不同之介入(intervention)策略,因此而有業務多元性之必要。為保障受服務對象之最佳利益,應容許上述業務得依各該專業在法律規範與社區認可之下,於提供服務時分別或共同執行之,以避免因各專業自行劃定服務範疇,相互排斥,損及受服務對象之權益。 三、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五款:增加「團體或於衛生、就業、教育、司法、國防等領域執行社會福利方案等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領域」,將社工相關服務場域列出,並增加督導、評鑑業務項目,以周全社工師業務範圍。 四、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六款:將人民社會福利權之「維護」改為「倡導」,以符合社工專業倡導工作之意涵。
- 福利機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參照職能治療師法第九條規定,刪除原條文中「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福利機關(構)、團體、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社會工作師之機關(構)、團體為之」等限制社會工作師執業處所之規定。
一、為周全社會工作師之業務範圍及執業領域,特修定本條文。 二、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社會工作師在提供受服務對象服務時,因服務對象的需求與問題之特殊性必須採取不同之介入(intervention)策略,因此而有業務多元性之必要。為保障受服務對象之最佳利益,應容許上述業務得依各該專業在法律規範與社區認可之下,於提供服務時分別或共同執行之,以避免因各專業自行劃定服務範疇,相互排斥,損及受服務對象之權益。 三、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五款:增加「團體或於衛生、就業、教育、司法、國防等領域執行社會福利方案等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領域」,將社工相關服務場域列出,並增加督導、評鑑業務項目,以周全社工師業務範圍。 四、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六款:將人民社會福利權之「維護」改為「倡導」,以符合社工專業倡導工作之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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