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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社會工作師法 第 11 條

  1. 1.社會工作師停業、歇業、復業或變更行政區域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2. 2.前項變更執業行政區域時,應依第九條之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3. 3.社會工作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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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工作師停業、歇業、復業或變更執業行政區域,應自事實發生日起 30 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跨區者並須依第 9 條重辦執業執照。

Q · 社工換工作、請長假或跨縣市調動,要向哪裡報備?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 11 條,社會工作師停業、歇業、復業或變更執業行政區域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若是跨縣市變更執業行政區域,不只是報備,還必須依第 9 條向新所在地主管機關重新申請執業執照。社會工作師死亡者,則由原發機關逕行註銷執照。

白話解讀

如果你是社會工作師,這條看似只是一張行政表格的事,但它決定了你的執業執照還有沒有「活著」。停業、歇業、復業、搬到不同縣市,每一個動作都有 30 天的計時器在跑。沒在 30 天內報備的後果不是「下次記得」,而是會跟本法第 47、48 條的罰鍰直接掛勾,從新台幣六千到三萬元起跳。更關鍵的是「變更行政區域」這四個字,如果你從台北市搬到新北市執業,不是只報備就好,必須回到第 9 條重新申請執業執照,等於整個執業關係要在新縣市重建。很多新進社工以為「縣市政府只是行政區劃」,跨縣市時沒注意到這條,結果在新縣市無照執業好幾個月,事後追補罰款是小事,案件文件的法律效力被質疑才是大事。

法律定性

社會工作師法第 11 條為執業狀態變更之行政報備規範,要求社會工作師於停業、歇業、復業或變更執業行政區域時,自事實發生日起 30 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跨行政區域者並須依第 9 條重新申請執業執照,死亡者由原發機關註銷執照,構成社會工作師執業生命週期的狀態管理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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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請產假半年要報停業嗎?

看你的雇主關係。如果你跟原機構的勞動契約還在,只是請假沒上班,原則上不算停業;但如果直接離職在家帶小孩,沒有任何執業關係,就應該報停業。模糊地帶建議直接詢問原發執照機關承辦人並留下紀錄。

Q2從台北市搬家到新北市但工作沒變,要報嗎?

看的是執業地點不是住家地點。如果你仍在原本台北市機構上班,只是住家搬到新北市,不需要動執業執照;但若工作地點也換到新北市的機構,就要依本條第 2 項加上第 9 條重新申請。

Q3原機構代我辦的話我還要簽什麼嗎?

本條的義務人是社會工作師本人,不是機構。即使大型機構統一處理,簽名和文件都要本人確認,並要求機構提供送件回執影本留底,因為日後若被裁罰,舉證責任在你身上。

Q4社會工作師法第 11 條是什麼?

規範社工停業、歇業、復業或變更執業行政區域時的 30 日報備義務,並就跨區異動要求重辦執照、死亡時註銷執照。

Q5報備(備查)跟申請執照有什麼不同?

備查是陳報事實供機關查考、不以核准為生效要件;申請執照則須機關審查核發,跨縣市異動兩者都要做。

Q6什麼叫變更執業行政區域?

指社工實際提供服務的執業地點跨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遷移,看執業地而非住家或戶籍地。

Q7停業跟離職有什麼不同?

停業是與主管機關間的執業狀態變更,離職是與雇主的勞動契約終止,兩者法律意義與報備義務不同。

Q8社會工作師停業復業怎麼報備?

確認事實發生日 → 備齊執照正本與異動證明 → 30 日內親送或掛號至原發機關 → 保留收件回執。

Q9社工跨縣市調動執照怎麼辦?

除向原發機關報備外,須依第 9 條向新所在地主管機關送驗證書、重新申請並取得執業執照。

Q10報備要準備哪些文件?

執業執照正本、身分證明、異動證明(離職證明、新聘書、進修或健康因素證明等)。

Q11逾期未報備的罰鍰大概多少?

依本法第 47、48 條面臨罰鍰,實務上多先發限期改善通知;確切額度請以現行條文為準。

Q12同縣市搬家 vs 跨縣市調動,差在哪?

同縣市內異動只需報備;跨縣市變更執業行政區域則須報備加重新申請執照,差一道核發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需辦理動作是否需重辦執照法源
同縣市內停業、歇業、復業30 日內報備原發機關備查第 11 條第 1 項
跨縣市變更執業行政區域30 日內報備 + 重新申請執照是,依第 9 條第 11 條第 1、2 項
社會工作師死亡由原發機關逕行註銷不適用第 11 條第 3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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