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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社會工作師停業、歇業、復業或變更行政區域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2. 前項變更執業行政區域時,應依第九條之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3. 社會工作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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