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第 9 條
社會工作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送驗社會工作師證書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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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會工作師法第 9 條規定,社工師執業前須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送驗證書、申請登記並領取執業執照,才能合法執業。
Q · 拿到社工師證書就能直接執業嗎?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 9 條,社工師執業前必須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送驗社會工作師證書、申請執業登記,並領得執業執照後才能執業。證書由中央核發證明「有資格」,執業執照由地方核發證明「在哪裡執業」,兩者分屬不同層級、缺一不可。
白話解讀
拿到社工師證書還是不夠。這條再加一道門檻:你必須去你要工作的縣市政府社會局申請執業執照,才能真正開始執業。為什麼要兩張證?證書證明你「有資格」,執照證明你「在哪裡執業」。所以你今天在台北執業申請台北市的執照,明年搬到台中要重新申請台中市的執照。執業執照管的是地方主管機關的監督權限:哪些社工師在我這個縣市執業?聯絡方式?所屬機構?發生爭議時要找誰負責?這些都需要登記制度才能運作。沒有執業執照就執業,依本法第 51 條會被開罰 3 萬到 15 萬。很多剛拿到證書的人不知道還要這一步,新單位入職後才被人事提醒「你還沒申請執業執照」。
法律定性
社會工作師法第 9 條為社工師執業的程序性登記規範:社工師於執業前,須向執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送驗社會工作師證書、申請執業登記並領取執業執照。本條建立「中央發證書、地方發執照」的雙軌管理制度,是社工師取得合法執業地位的前置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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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同時在台北和新北兩個機構兼差,需要兩張執業執照嗎?▾
原則上是。執業執照以縣市為單位授予,跨縣市執業需分別申請。但實務上若以一個主要執業地登記,偶爾在另一縣市進行短期服務(如出差訪視),通常不會被視為跨縣市執業。重點看主要執業地在哪裡:若 80% 時間在台北、20% 在新北,登記台北即可;若兩邊各半,建議分別申請以免爭議。
Q2執業執照需要每年更新嗎?有沒有有效期限?▾
本條未規定執業執照有效期限,但依本法第 18 條,社工師應接受繼續教育,每 6 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以換照。因此執照不會自動失效,但須每 6 年完成指定時數繼續教育才能換照。建議每年規劃 20-30 小時研習分散累積,比到期前一次補課輕鬆。
Q3社工師證書和執業執照差在哪?▾
證書由中央核發證明「有資格」、執業執照由地方核發證明「在哪個縣市執業」,兩者層級不同、缺一不可。
Q4社會工作師法第 9 條是什麼?▾
規定社工師執業前須向執業地縣市主管機關送驗證書、登記並領執業執照,是合法執業的最後一道地方門檻。
Q5送驗社會工作師證書是什麼意思?▾
指向地方主管機關提示中央核發的證書供查驗,確認資格真實後納入在地執業登記管理。
Q6什麼是執業執照?▾
地方主管機關核發、證明專門職業人員在該轄區合法執業的文件,只在發照縣市有效。
Q7社工師執業執照怎麼申請?▾
備齊社工師證書、身分證明、機構聘任證明,向執業地縣市社會局送件,通常 2-4 週核發。
Q8換縣市執業要怎麼辦執照?▾
依第 11 條於變更事實發生 30 日內向新縣市重新申請執業執照,原縣市執照同步註銷。
Q9被通知未辦執業執照怎麼補救?▾
立即停止以社工師名義執業,備齊文件向所在地社會局補辦登記,配合改善通常不會加重處罰。
Q10執業執照要怎麼維持有效?▾
依第 18 條每 6 年完成繼續教育時數並提出證明換照,建議每年累積 20-30 小時分散負擔。
Q11社工師證書 vs 執業執照哪個才能執業?▾
只有證書不能執業,必須再領執業執照;證書證明資格、執照證明在地登記,兩者並存才合法。
Q12兼職偶爾接案算不算要辦執業執照?▾
算。本法不分全職兼職,只要以社工師名義提供服務就須在執業地登記領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社會工作師證書 | 執業執照 |
|---|---|---|
| 核發機關 | 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 | 地方主管機關(縣市政府社會局) |
| 證明內容 | 你「有資格」(專業能力) | 你「在哪裡執業」(在地登記) |
| 效力範圍 | 全國通用之資格證明 | 僅限發照縣市有效 |
| 換縣市 | 不需重辦 | 須重新申請、原照註銷 |
| 更新機制 | 資格證明不自動失效 | 依第 18 條每 6 年憑繼續教育換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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