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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社會工作師法 第 10 條

  1. 1.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發給執執照;已領取者,撤銷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處分。 二、經廢止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社會工作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2. 2.前項第三款、第四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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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工師法第 10 條規定四種不得發給或須廢止執業執照之事由:證書被廢、廢照未滿一年、小組認定不能執業、受監護輔助宣告。

Q · 社工師執業執照在什麼情況下會被廢止?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 10 條,有四種情形不得發給或須廢止執業執照:一、社工師證書經撤銷或廢止;二、執業執照經廢止未滿一年(全國性冷卻期);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專科醫師、社工師、學者組成小組客觀認定不能執行業務;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其中第三、四款原因消失後,仍可依法重新申請執業執照。

白話解讀

社工師證書是中央給的,執業執照是地方給的,這條告訴你:地方政府把關執業執照時,有四道獨立的篩網,跟證書層級的把關(第 7 條)不完全一樣。第 1 款很直接:證書都被廢了,當然沒執照可言。第 2 款是「冷卻期」:曾被廢過執業執照的人,一年內不能再申請,這給了違規者一段反省期,也給機關監督空間。第 3 款是 107 年的重大修正,把舊版「精神疾病不能執業」改成「客觀事實不能執業」,且要由縣市政府邀請專科醫師、社工師、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認定,避免單一醫師說了算造成歧視。第 4 款是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期間。重點在 112 年的最新修正:原本第 5、6 款的犯罪相關事由被移到第 7 條(證書層級)統一處理,這條變得更精簡,回歸「執業執照」的純粹性質。整體來說:證書層級管「你這個人能不能當社工師」,執照層級管「你現在能不能在這個縣市執業」。

法律定性

社會工作師法第 10 條為執業執照層級的消極資格規範,列舉四款不得發給或須撤銷廢止執業執照之事由,並區分「證書層級」(第 7 條)與「執照層級」(本條)兩道獨立把關;107 年修正以「客觀事實認不能執業」取代舊版「精神疾病」要件,並要求三方專家小組共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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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有憂鬱症在吃藥,會不會被廢執業執照?

不會,光是有診斷不是廢照事由。107 年修法後,本條第 3 款改為「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且必須由縣市政府組成「專科醫師+社工師+學者專家」小組認定。機關必須證明你的執業能力實際受到影響,不能僅憑診斷或就醫紀錄。內行人提示:若你處於穩定治療狀態且工作表現正常,主動向督導報告反而是保障,督導的書面評估會是最有力的證據。

Q2我的執業執照被廢了,過幾天去申請別縣市,會不會通過?

不會。本條第 2 款明確規定「經廢止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不得發照,這個禁止是全國性的,不是縣市別的。所以無論在哪個縣市,一年內都申請不到執業執照。內行人提示:被廢照後最關鍵的不是換縣市,而是先確認廢照原因;程序瑕疵就提訴願,實質違規就用這一年改善並重新累積資歷。

Q3112 年修法為什麼把犯罪事由從這條刪除?

因為犯罪事由已在第 7 條的「不得充任社會工作師」中規範,觸發後是廢止證書、等於連根拔起。若第 10 條再重複,會出現「證書還在但執照沒了」的怪異狀態。修法後邏輯是:犯罪走第 7 條(廢證書),執業能力客觀認定走第 10 條(廢執照),各司其職。內行人提示:這讓制度更乾淨,資格審查重點要看第 7 條而不是第 10 條。

Q4社工師執業執照什麼情況會被廢止?

證書被撤銷廢止、執照廢止未滿一年、小組客觀認定不能執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四款其一即須廢止。

Q5社工師證書和執業執照差在哪?

證書管能不能當社工師(中央發),執照管現在能不能在這縣市執業(地方發)。證書被廢執照必廢,執照被廢證書可能仍在。

Q6什麼叫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

以實際執業能力是否受影響為判準,須由專科醫師、社工師、學者三方小組共同認定,取代舊版的精神疾病診斷門檻。

Q7撤銷和廢止執照有什麼不同?

違法的處分用撤銷、合法處分嗣後失效用廢止,行政程序法施行後用語明確區分。

Q8社工師執照被廢後怎麼重新申請?

確認原因消失(監護撤銷、能力複評通過)→ 備齊證書與證明文件 → 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 → 審查核發。

Q9被啟動第三款小組評估該怎麼自保?

要求機關提供完整程序文書、確認小組組成符合醫師+社工師+學者三方並列、主動提供督導意見與近期個案紀錄。

Q10重新申請執業執照要等多久?

廢照事由須等滿一年;第三、四款客觀認定或監護輔助宣告,原因消失後即可申請,無冷卻期。

Q11如何證明執業能力已恢復?

提供小組複評結論、督導書面評估、近期穩定執業與個案處理紀錄等客觀證據。

Q12第 10 條 vs 第 7 條哪個事由更嚴重?

第 7 條廢證書等於連根拔起資格,第 10 條只廢執照(執業層級)。犯罪事由 112 年起集中於第 7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社会福祉士及び介護福祉士法 第3条(欠格事由)
🇰🇷 韓國사회복지사업법상 사회복지사 결격사유 규정
🇺🇸 美國各州社會工作師執照委員會(state social work licensing board)之執照核發與撤銷規定,依各州法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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