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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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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舉案件裁處罰鍰後,經受裁處人提起行政救濟者,應行政救濟程序確定且完成收繳後,始發給檢舉獎金。
  2. 2.檢舉案件受裁處人分期繳納罰鍰者,應於期滿完成收繳後,始發給檢舉獎金。未繳納或部分未繳納經移送行政執行者,應於執行完畢後,依實收罰鍰計算發給檢舉獎金;未完全受清償者,應執行結果分次計算發給。
  3. 3.檢舉案件經裁處罰鍰確定且完成收繳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領取獎金。
  4. 4.檢舉人自前項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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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罰鍰名詞
  • 行政救濟名詞
  • 名詞
  • 行政救濟程序名詞
  • 行政執行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送達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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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第 6 條規定:「檢舉案件裁處罰鍰後,經受裁處人提起行政救濟者,應俟行政救濟程序確定且完成收繳後,始發給檢舉獎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