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平均地權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十一條之四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5.08
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 檢舉人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尚未獲悉事證前,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證據資料,檢舉下列違規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並裁處罰鍰確定且完成收繳者,依本辦法發給檢舉獎金: 一、權利人及義務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資訊不實。 二、銷售預售屋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或解除買賣契約資訊不實。 三、經營仲介業務者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 四、經營代銷業務者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價格或交易面積資訊不實。 五、租賃住宅包租業違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 六、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受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六項規定,將書面契據轉售與第三人。 七、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六項規定,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書面契據轉售與第三人。 八、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受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一項規定,讓與、轉售買賣契約或刊登讓與、轉售廣告。 九、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三項規定,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第三人,或受託刊登讓與、轉售廣告。 十、任何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五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
- 前項所稱檢舉人為自然人、法人或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 檢舉人應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敘明下列事項,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檢舉: 一、檢舉人資料: (一)自然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聯絡電話及地址。 (二)法人或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名稱、統一編號、營業處所地址、代表人、負責人或管理人姓名及聯絡人之姓名、聯絡電話。 二、被檢舉人姓名、名稱或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三、檢舉事項違規情形、時間、地點及足供研判違規行為之具體事證或佐證資料。
- 檢舉人不符合前條第二項資格或檢舉案件不符合前項規定,依其情形能通知補正者,得通知限期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補正未完全,或同一案件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獲悉或查處者,不予受理。
- 第一項檢舉人疑有冒名檢舉、偽造或變造具體事證或佐證資料之情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移送檢察機關。
- 檢舉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不動產經紀業或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租賃住宅包租業違規案件之不動產所在地與被檢舉業者登記所在地非屬同一直轄市、縣(市)者,由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明事證後,移請被檢舉業者登記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裁處及發給檢舉獎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檢舉及發給檢舉獎金等作業,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依本辦法發給之檢舉獎金及提撥辦理查核等業務所需經費,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委任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本辦法自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之第八十一條之四施行之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5.08,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