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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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第8條的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的身分相關資料應予保密,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不得提供複製或閱覽。這項規定旨在保護檢舉人的隱私權,確保其身分相關資料不被隨意洩露。 參考資料: - 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依據最新修訂版本。 - 法律字第0930039555號函,提供了對於「法規」的抽象概念,包括了法律、法律具體授權的法規命令、法律概括授權的法規命令、自治條例、依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的自治規則及依法律或中央法規授權訂定的委辦規則。 - 地政士法第26條之1第2項規定中提到地政士申報受理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的主管機關可委任所屬機關辦理,這也是本件中被告行為的法律依據之一。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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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