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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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檢舉及發給檢舉獎金等作業,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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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檢舉及發給檢舉獎金等作業,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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