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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辦法發給之檢舉獎金及提撥辦理查務所需經費,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委任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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