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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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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提撥之經費,應支用於下列務所需用人相關費用、業務費及軟硬體設備等用途: 一、辦理不動產廣告銷售、聯合查、相關定型化契約與其他相關案件查及裁處等事項。 二、辦理不動產買賣、租賃與預售屋買賣案件申報登錄資訊查核及裁處等事項。 三、辦理本辦法檢舉案件之受理、查核及裁處等事項。 四、辦理前三款業務相關宣導、教育訓練及輔導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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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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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名詞
  • 定型化契約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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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第 11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提撥之經費,應支用於下列業務所需用人相關費用、業務費及軟硬體設備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