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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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提撥之經費,應支用於下列業務所需用人相關費用、業務費及軟硬體設備等用途: 一、辦理不動產廣告銷售、聯合稽查、相關定型化契約與其他相關案件查核及裁處等事項。 二、辦理不動產買賣、租賃與預售屋買賣案件申報登錄資訊查核及裁處等事項。 三、辦理本辦法檢舉案件之受理、查核及裁處等事項。 四、辦理前三款業務相關宣導、教育訓練及輔導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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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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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稽名詞
- 定型化契約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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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