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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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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舉人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尚未獲悉事證前,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證據資料,檢舉下列違規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並裁處罰鍰確定且完成收繳者,依本辦法發給檢舉獎金: 一、權利人及義務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資訊不實。 二、銷售預售屋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或解除買賣契約資訊不實。 三、經營仲介務者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 四、經營代銷業務者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價格或交易面積資訊不實。 五、租賃住宅包租業違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 六、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受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六項規定,將書面契據轉售與第三人。 七、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六項規定,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書面契據轉售與第三人。 八、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受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一項規定,讓與、轉售買賣契約或刊登讓與、轉售廣告。 九、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三項規定,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第三人,或受託刊登讓與、轉售廣告。 十、任何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五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
  2. 2.前項所稱檢舉人為自然人法人或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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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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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第 2 條規定:「檢舉人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尚未獲悉事證前,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證據資料,檢舉下列違規情形之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