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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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檢舉人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尚未獲悉事證前,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證據資料,檢舉下列違規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並裁處罰鍰確定且完成收繳者,依本辦法發給檢舉獎金: 一、權利人及義務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資訊不實。 二、銷售預售屋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或解除買賣契約資訊不實。 三、經營仲介業務者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 四、經營代銷業務者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價格或交易面積資訊不實。 五、租賃住宅包租業違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 六、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受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六項規定,將書面契據轉售與第三人。 七、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六項規定,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書面契據轉售與第三人。 八、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受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一項規定,讓與、轉售買賣契約或刊登讓與、轉售廣告。 九、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三項規定,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第三人,或受託刊登讓與、轉售廣告。 十、任何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五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
- 2.前項所稱檢舉人為自然人、法人或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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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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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證據名詞
- 經查名詞
- 罰鍰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二項條文
- 買賣契約名詞
- 業名詞
- 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條文
- 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六項條文
- 第三人名詞
- 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一項條文
- 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三項條文
- 第四十七條之五第一項條文
- 所稱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非法人團體名詞
- 平均地權條例 第 47 條條文
- 平均地權條例 第 47-3 條條文
- 平均地權條例 第 47-4 條條文
- 平均地權條例 第 47-5 條條文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4-1 條條文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3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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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