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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舉人應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敘明下列事項,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檢舉: 一、檢舉人資料: (一)自然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聯絡電話及地址。 (二)法人或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名稱、統一編號、營處所地址、代表人、負責人或管理人姓名及聯絡人之姓名、聯絡電話。 二、被檢舉人姓名、名稱或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三、檢舉事項違規情形、時間、地點及足供研判違規行為之具體事證或佐證資料。
  2. 檢舉人不符合前條第二項資格或檢舉案件不符合前項規定,依其情形能通知補正者,得通知限期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補正未完全,或同一案件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獲悉或查處者,不予受理。
  3. 第一項檢舉人疑有冒名檢舉、偽造變造具體事證或佐證資料之情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移送檢察機關。
  4. 檢舉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不動產經紀業或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租賃住宅包租業違規案件之不動產所在地與被檢舉業者登記所在地屬同一直轄市、縣(市)者,由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明事證後,移請被檢舉業者登記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裁處及發給檢舉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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