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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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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舉案件以實收罰鍰總金額百分之三十發給檢舉獎金,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2. 2.檢舉人提供之證據資料同時符合第二條第一項二款以上違規情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別裁處罰鍰確定且完成收繳者,前項獎金應分別計算發給。
  3. 3.第一項實收罰鍰總金額,不包含同一裁處案件經限期改正後,屆期未改正次處罰之罰鍰。
  4. 4.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案件,其檢舉獎金平均發給之。同一案件由二人以上分別檢舉者,其檢舉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後者,平均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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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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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第 4 條規定:「檢舉案件以實收罰鍰總金額百分之三十發給檢舉獎金,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檢舉人提供之證據資料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