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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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營業秘密與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制度之研究、研擬及執行。 二、專利案件之審查、再審查、舉發審查、專利權管理與專利師之管理、監督及懲戒。 三、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與團體商標申請註冊、異議、評定、廢止案件之審查及商標權之管理。 四、製版權與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與音樂著作強制授權之許可、著作權爭議之調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設立許可、輔導及監督。 五、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之登記及管理。 六、智慧財產權相關資料之蒐集、公報發行、諮詢服務、資訊推廣、國際合作、資訊交流及聯繫、協調執行智慧財產權之相關保護。 七、其他有關智慧財產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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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第2條,該局主要負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營業秘密與其他智慧財產權相關事項的研究、研擬、執行、審查、註冊及管理等工作。在這項任務中,智慧財產局需要蒐集相關資料、發行公報、提供諮詢服務、推廣資訊、進行國際合作、資訊交流及保護智慧財產權相關事宜。這些任務都是為了確保智慧財產權得到有效的保護及管理。 舉例來說,在專利案件的審查中,智慧財產局需要進行相關研究,確保專利權能夠得到有效的保護。同時,在商標權申請及註冊方面,該局也需要進行審查及管理,確保商標權人的權益得到保護。這些工作都是為了達到保障智慧財產權及促進創新發展的目的。
立法沿革 1 版
(1120516 制定)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營業秘密與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制度之研究、研擬及執行。 二、專利案件之審查、再審查、舉發審查、專利權管理與專利師之管理、監督及懲戒。 三、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與團體商標申請註冊、異議、評定、廢止案件之審查及商標權之管理。 四、製版權與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與音樂著作強制授權之許可、著作權爭議之調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設立許可、輔導及監督。 五、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之登記及管理。 六、智慧財產權相關資料之蒐集、公報發行、諮詢服務、資訊推廣、國際合作、資訊交流及聯繫、協調執行智慧財產權之相關保護。 七、其他有關智慧財產權事項。
- 專利名詞
- 商標名詞
- 著作權名詞
- 營業秘密名詞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再審名詞
- 懲戒名詞
- 異議名詞
- 廢止名詞
- 著作財產權名詞
- 質權名詞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營業秘密與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制度之研究、研擬及執行。 二、專利案件之審查、再審查、舉發審查、專利權管理與專利師之管理、監督及懲戒。 三、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與團體商標申請註冊、異議、評定、廢止案件之審查及商標權之管理。 四、製版權與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與音樂著作強制授權之許可、著作權爭議之調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設立許可、輔導及監督。 五、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之登記及管理。 六、智慧財產權相關資料之蒐集、公報發行、諮詢服務、資訊推廣、國際合作、資訊交流及聯繫、協調執行智慧財產權之相關保護。 七、其他有關智慧財產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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