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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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為辦理智慧財產權相關業務,特設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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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局組織法第一條規定,經濟部為辦理智慧財產權相關業務,特設智慧財產局。根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一條的立法意旨,是為了保障智慧財產權,妥適處理智慧財產案件,促進國家科技與經濟發展。相關案例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中有所規定,即智慧財產刑事案件,除非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係不當而經本院撤銷,應發交智慧財產法院。
立法沿革 1 版
(1120516 制定)
經濟部為辦理智慧財產權相關業務,特設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業名詞
(1120516 制定)
經濟部為辦理智慧財產權相關業務,特設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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