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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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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為辦理智慧財產權相關務,特設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局組織法第一條規定,經濟部為辦理智慧財產權相關業務,特設智慧財產局。根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一條的立法意旨,是為了保障智慧財產權,妥適處理智慧財產案件,促進國家科技與經濟發展。相關案例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中有所規定,即智慧財產刑事案件,除非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係不當而經本院撤銷,應發交智慧財產法院。

立法沿革 1

(1120516 制定)

經濟部為辦理智慧財產權相關業務,特設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名詞
(1120516 制定)

經濟部為辦理智慧財產權相關業務,特設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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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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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第 1 條規定:「經濟部為辦理智慧財產權相關業務,特設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第 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