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第 4 條
- 1.申請調解,雙方當事人應依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定數額各預繳二分之一調解費。
- 2.主辦機關預繳而民間機構未預繳者,該調解申請不予受理;民間機構預繳而主辦機關未預繳者,該調解申請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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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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