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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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調解申請不予受理者,免予收費。
- 2.提出調解申請並已繳費者,如經程序審查不予受理,無息退還所繳調解費之全額。但調解申請已進行實體審查始發現有不予受理之情形者,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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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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