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第38條,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該條規定應主動公開相關資訊,包括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而年度績效評鑑報告則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並在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該院之董事長、院長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這些規定強調了對於該機構重要資訊的公開透明性,並強調了監督機關及立法院的相關職能和權限。
本院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院之董事長、院長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本院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辦理。 二、第二項明定監督機關應提交績效評鑑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
一、第一項明定本院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辦理。 二、第二項明定監督機關應提交績效評鑑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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