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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院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2.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院之董事長、院長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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