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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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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配合機關(構)、學校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支領加發給與者,不用本條例有關加發慰助金或月支報酬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第30條,曾配合機關(構)、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支領加發給與者,不適用本條例有關加發慰助金或月支報酬之規定。 這條條例針對曾配合機關(構)、學校業務調整的退休、資遣或離職人員,不適用本條例有關加發慰助金或月支報酬之規定。舉例來說,如果某位科研人員因為院所業務調整而離職,根據此條例並不適用加發慰助金或月支報酬的規定。

立法沿革 1

(1120529 制定)

曾配合機關(構)、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支領加發給與者,不適用本條例有關加發慰助金或月支報酬之規定。

立法理由考量合理性及公平性,並為避免產生重複支領加給之現象,爰規定曾配合機關精簡等,依據相關法令規定支領加發給與者,不適用加發慰助金或月支報酬之規定。

  • 名詞
  • 法令名詞
  • 資遣名詞
  • 名詞
  • 報酬名詞
(1120529 制定)

考量合理性及公平性,並為避免產生重複支領加給之現象,爰規定曾配合機關精簡等,依據相關法令規定支領加發給與者,不適用加發慰助金或月支報酬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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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30 條規定:「曾配合機關(構)、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3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