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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院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簽證,提經董事會審議,並經全體監事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2. 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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