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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院進用之人員,依本院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應於契約中明定。
  2. 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院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3. 董事長及院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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