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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進用之人員,依本院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院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及院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院職務。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本院新進人員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應於契約中明定之。 二、第二項規定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院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三、另鑑於董事長及院長對於本院進用人員有決定權,理應較董事及監事有更嚴謹之規範,爰於第三項規定其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不得擔任本院職務。
一、第一項規定本院新進人員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應於契約中明定之。 二、第二項規定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院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三、另鑑於董事長及院長對於本院進用人員有決定權,理應較董事及監事有更嚴謹之規範,爰於第三項規定其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不得擔任本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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