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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施行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能研究所(以下簡稱原機關)現有編制內依公務人員相關任用法律任用公務人員,於機關改制之日隨同移轉本院繼續任用者(以下簡稱繼續任用人員),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任用、服務、懲戒、考績、訓練進修、俸給、保險、保障、結社、退休、資遣、撫卹、福利及其他權益事項,均依原用之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但不能依原適用之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之事項,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
  2. 前項繼續任用人員中,人事、主計、政風人員之管理,與其他公務人員同。
  3. 前二項人員得依改制前原適用之組織法規,於首長以外之職務範圍內,依規定辦理陞遷及銓敘審定
  4. 第一項及第二項人員,得隨時依其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法令辦理退休、資遣後,擔任本院職務,不加發七個月俸給總額慰助金,並改依本院人事管理規章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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