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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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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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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本院置院長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院長依本院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院
業
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第九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六款
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院長
準用
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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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組織 §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業務及監督 §1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人事及現職員工權益保障 §2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會計及財務 §32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39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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