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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置院長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院長依本院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院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第九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院長準用之。
立法理由院長之聘任、解聘方式、職權及準用第九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六款有關董事、董事長之規定。
院長之聘任、解聘方式、職權及準用第九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六款有關董事、董事長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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