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院置院長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院長依本院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院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 第九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院長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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