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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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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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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本院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院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院;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
逾
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
核
准者,不在此限。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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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組織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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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及監督 §1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人事及現職員工權益保障 §2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會計及財務 §32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39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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