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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續聘人數應達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並不得其總人數三分之二。
  2.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代表政府機關(構)出任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為止。
  3. 本院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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