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本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 二、國內、外富有原子能及其應用科技研究發展經驗之專家、學者。 三、法律、會計或財務有關之學者、專家。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本院監事人數、遴聘方式及其資格。 二、第二項規定常務監事之選任方式。 三、第三項明定監事之任一性別比例。
一、第一項規定本院監事人數、遴聘方式及其資格。 二、第二項規定常務監事之選任方式。 三、第三項明定監事之任一性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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