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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 二、國內、外富有原子能及其應用科技研究發展經驗之專家、學者。 三、法律、會計或財務有關之學者、專家。
  2.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3.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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