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六、院長之任免。 七、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八、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六、院長之任免。 七、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八、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