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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2.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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