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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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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法第 2 條,法律中對主管機關的定義是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這表示在消防法中,具有管理職責的機關分別是中央的內政部、直轄市政府以及縣(市)政府。 舉例來說,如果在台北市的一座建築物發生火災,根據消防法第 2 條的規定,直轄市政府即為負責管理消防事務的主管機關。該條款所規定的主管機關負責協助制定相關消防規定、指導消防工作等職責。

立法沿革 1

(1120530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各級主管機關。

  • 所稱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120530 制定)

各級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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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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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