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根據消防法第 2 條,法律中對主管機關的定義是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這表示在消防法中,具有管理職責的機關分別是中央的內政部、直轄市政府以及縣(市)政府。 舉例來說,如果在台北市的一座建築物發生火災,根據消防法第 2 條的規定,直轄市政府即為負責管理消防事務的主管機關。該條款所規定的主管機關負責協助制定相關消防規定、指導消防工作等職責。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各級主管機關。
各級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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