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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消防設備人員,指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 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師考試及格,並領有消防設備師證書者,得充任消防設備師。 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並領有消防設備士證書者,得充任消防設備士。
立法理由一、參考護理人員法第一條及第二條規定,訂定本條。 二、消防法第七條第一項定有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二種人員,本法名稱為消防設備人員法,爰第一項規範消防設備人員之定義。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取得消防設備人員資格之要件。
一、參考護理人員法第一條及第二條規定,訂定本條。 二、消防法第七條第一項定有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二種人員,本法名稱為消防設備人員法,爰第一項規範消防設備人員之定義。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取得消防設備人員資格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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