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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消防設備人員,指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
  2. 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師考試及格,並領有消防設備師證書者,得充任消防設備師。
  3. 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並領有消防設備士證書者,得充任消防設備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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