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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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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2. 2.經依前項考試及格,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消防設備人員務者,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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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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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120530 制定)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經依前項考試及格,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消防設備人員業務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參考技師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定明外國人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取得消防設備人員資格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 法律名詞
  • 名詞
  • 名詞
(1120530 制定)

參考技師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定明外國人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取得消防設備人員資格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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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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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46 條規定:「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消防設備人員考試。經依前項考試及格,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之外國人,在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4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