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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2. 經依前項考試及格,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消防設備人員務者,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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