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檢修者,準用第五條至第十八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但準用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時,不受應具有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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