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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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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檢修者,準用第五條至第十八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但準用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時,不受應具有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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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的設計、監造、測試、檢修的人員,準用第五條至第十八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然而,準用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時,則不受應具有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之限制。這表示根據消防法,從事消防設備工作的人員在特定情況下,不需要具有二年以上的消防實務經驗。這也顯示了法條在訂定時對於相關人員的資格要求有所彈性。 參考資料:消防法全文,政府官方網站。

立法沿革 1

(1120530 制定)

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檢修者,準用第五條至第十八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但準用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時,不受應具有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之限制。

立法理由第三條第一項所稱消防設備人員,指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現行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與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須知規定,領有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或裝置檢修暫行執業證書者,如建築師、七科技師與消防職類乙級技術士等人員,並非本法所稱之消防設備人員,惟其與消防設備人員執行同樣業務,亦應遵守相關之執業規範,爰定明是類人員準用本法之相關規定。至其暫行執業期限則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須知第九點與內政部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台內消字第一○四○八二三一三一號函辦理。

(1120530 制定)

第三條第一項所稱消防設備人員,指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現行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與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須知規定,領有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或裝置檢修暫行執業證書者,如建築師、七科技師與消防職類乙級技術士等人員,並非本法所稱之消防設備人員,惟其與消防設備人員執行同樣業務,亦應遵守相關之執業規範,爰定明是類人員準用本法之相關規定。至其暫行執業期限則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須知第九點與內政部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台內消字第一○四○八二三一三一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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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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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45 條規定:「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檢修者,準用第五條至第十八條及第四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4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