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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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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成績優異者,各級主管機關得予以下列獎勵: 一、公開表揚。 二、頒發獎狀、獎牌或專業獎章。

深度解讀

依據消防設備人員法第18條,該法規規定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成績優異者,可以獲得公開表揚、頒發獎狀、獎牌或專業獎章等獎勵。這表示在執行消防設備相關業務時展現卓越成績的人員將受到肯定和激勵。該法條突顯了對消防設備人員的表現給予肯定與獎勵的重視,並有助於提高相關業務的品質和效率。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予以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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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消防設備人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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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18 條規定:「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成績優異者,各級主管機關得予以下列獎勵: 一、公開表揚。 二、頒發獎狀、獎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1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