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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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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消防設備人員領得執執照後,加入該管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2. 2.消防設備人員依前項規定加入公會,應依該公會章程,繳納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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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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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120530 制定)

消防設備人員領得執業執照後,非加入該管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消防設備人員依前項規定加入公會,應依該公會章程,繳納會費。

立法理由一、基於專業自治及提升專業能力,參考建築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於第一項規定消防設備人員須加入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始得執行業務,惟尚無須依執業區域分別加入一個以上公會,其執業區域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於全國皆可執業。   二、參考技師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定明消防設備人員應依公會章程規定,繳納會費,以利公會之運作及維持。

  • 名詞
  • 名詞
(1120530 制定)

一、基於專業自治及提升專業能力,參考建築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於第一項規定消防設備人員須加入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始得執行業務,惟尚無須依執業區域分別加入一個以上公會,其執業區域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於全國皆可執業。   二、參考技師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定明消防設備人員應依公會章程規定,繳納會費,以利公會之運作及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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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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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19 條規定:「消防設備人員領得執業執照後,非加入該管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不得執行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1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