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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領得執業執照後,非加入該管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消防設備人員依前項規定加入公會,應依該公會章程,繳納會費。
立法理由一、基於專業自治及提升專業能力,參考建築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於第一項規定消防設備人員須加入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始得執行業務,惟尚無須依執業區域分別加入一個以上公會,其執業區域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於全國皆可執業。 二、參考技師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定明消防設備人員應依公會章程規定,繳納會費,以利公會之運作及維持。
一、基於專業自治及提升專業能力,參考建築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於第一項規定消防設備人員須加入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始得執行業務,惟尚無須依執業區域分別加入一個以上公會,其執業區域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於全國皆可執業。 二、參考技師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定明消防設備人員應依公會章程規定,繳納會費,以利公會之運作及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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