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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消防設備人員領得執執照後,加入該管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2. 消防設備人員依前項規定加入公會,應依該公會章程,繳納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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